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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停止远洋渔业辅助船制造审批

编辑:新浪科技 来源:新浪科技 更新于:2020-5-21 阅读:

农业农村部5月21日在网站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公海转载管理的通知》,提到,为规范远洋渔业公海转载活动,提升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运输保障能力,促进国际公海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国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和国际履约,现就加强远洋渔业公海转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远洋渔业公海转载报告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远洋渔业公海转载活动均需报告。各远洋渔业企业需提前72小时将公海转载活动详细信息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报告,并在转载活动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转载完成情况。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根据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统一要求,向其报送我国远洋渔船公海转载情况。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远洋渔业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防止转载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二、加强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运输服务保障

境内外专业运输船、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自有的远洋渔业辅助船以及其他具备运输能力的船舶(以下统称为“运输船”),均可根据市场化原则,在满足船舶适航的条件下,依法为我国远洋渔业企业提供自捕水产品运输服务。远洋渔业企业自有的远洋渔业辅助船除为本企业自捕水产品运输配套服务外,可依法为所有远洋渔业企业提供自捕水产品运输服务。

自即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在向我部申报或确认远洋渔业项目时,将为其提供服务的运输船有关信息统一报我部。我部根据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规定为其办理运输船注册,并将远洋渔业项目审批或确认情况及相关运输船名单通报海关等部门。远洋渔业企业不得选择被纳入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黑名单或者转载、运输非法渔获物的运输船为其提供服务,我部不为此类运输船办理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注册。

三、停止远洋渔业辅助船制造审批

自即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制造(包括新建、汰旧建新、购置并新建等)远洋渔业辅助船申请。目前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经我部受理或批复的远洋渔业辅助船,应继续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证书证件;因未按期开工或未按期建造完工等自身原因导致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失效或被注销的,我部将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四、实行远洋渔业公海转载观察员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为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船均需按规定接受我部派遣的公海转载观察员,仅需在港口转运、不从事公海转载的运输船除外。根据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定由国际观察员监管的公海转载活动,按照相关组织的规定执行。不具备派遣人工观察员条件、且运输船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装置的,可采用视频监控形式替代人工观察员,远洋渔业企业应在向我部报告运输船信息时进行明确说明,并在公海转载完成后将完整视频监控资料连同转载完成报告一同提交中国远洋渔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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