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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种子立法 保障种业发展

编辑:中国农业网 来源:中国农业网 更新于:2018-3-2 阅读:

加大地方政府扶持力度,保障种业丰产丰收

为办理好崔慧霄等代表提出的议案,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草案)》。据参与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的省种子管理总站副站长许金博透露,草案拟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扶持措施,南繁管理等作出规定。

资金投入是种业发展的必备条件。针对我省一些地方投入资金少的问题,许金博表示,条例草案应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种子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的投入,为开展良种试验、示范、展示、推广、监督检验、市场监管、种业信息等方面提供保障。

我省杂交谷子、马铃薯、节水优质小麦、甘蓝以及部分瓜菜等特色育种和产业化开发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带动特色产业快速发展,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新空间。围绕发挥我省特色优势,许金博提出,条例草案应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和成果转化,推动优质强筋小麦、青贮玉米和优质食用大豆新品种的推广,开展薯类、杂粮杂豆、蔬菜瓜果、食用菌等作物新品种的推广。

“很多大型种子企业都设在北京,但北京耕地少。我省在种业上加强与京津合作,是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需要,可以利用我省耕地,借助北京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许金博表示,条例草案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深化京津冀种业协同发展,推进品种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品种审定、良种推广协作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京津冀种业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

针对部分农民购买的种子来源不明,出了问题找不到来源,找不到人赔偿等情况,许金博主张,条例草案应规定,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销售者,应当建立经营档案,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并到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我省南繁基地主要分布在海南省的三亚、乐东、陵水等地,存在基地分散、管理困难,支出增大、负担加重,治安环境欠佳、生产生活条件差等问题。为加强我省南繁工作,服务我省种业发展,许金博建议,条例草案应要求省政府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基地的管理和服务,推动南繁基地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南繁基地在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种子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省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南繁基地管理机构,为我省南繁单位搞好服务,调解南繁用地、用水矛盾,加强南繁基地植物检疫和转基因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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